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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性规范文件
关于使用新版《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的通知
2014-05-20   浏览次数: 次    [ ]


新闻出版总署 20091113日 新出字〔20093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1996年全国出版、发行单位施行了统一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的使用,在加强出版物的流通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行为,防范和遏制非法出版活动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鉴于使用时间已久,原委托书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新版《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版、发行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就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以下简称《发行委托书》)。

二、《发行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格式,并制作“新闻出版总署监制”印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依据总署规定样式统一印制,按本省序列编号,并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发放管理工作。在京中央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发放及管理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单位进行书刊的征订发行,应填写《发行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一书一单,一店一单。发行单位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进行书刊的征订发行,应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发行委托书》。

《发行委托书》一式四联,第一、三联由受托方和委托方分别留存,第二、四联应在签发《发行委托书》后20个工作日内由社店双方分别报送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对《发行委托书》发放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出版、发行单位报送备案的《发行委托书》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伪造、翻印《发行委托书》从事非法出版发行活动的,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版《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书刊类)》自201011日启用,旧版委托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