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触犯《刑法》第217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贺州市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的案件。
2012年9月6日,根据举报核查情况,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城中派出所查处刘某某涉嫌销售盗版光盘,2012年12月31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向他人购买盗版光盘共1400张,并在其经营的音像店内出售,共获利人民币10000元左右。2012年9月6日,刘某某向他人出售盗版光盘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并缴获其店内的盗版光盘651张。经贺州市版权局认定,缴获的光盘有545张为非法复制的侵权盗版光盘。
刘某某贩卖盗版光盘等系列案件的查处、审判不仅有力地打击侵权盗版非法活动,而且为市、区文化执法部门提供良好的借鉴,产生积极的榜样作用。在首例案件办结的推动下,2013年初,贺州市有关部门仅1月份就查办此类案件10起,涉案人均已批捕作进一步的处理,贺州市打击侵权盗版、“扫黄打非”工作不断深入推进。